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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62 號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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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釋字第462 號解釋…是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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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決議文如下: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公立學校教師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是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法定事由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