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 Fischer】評論
一、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之意義...
【popo】評論
關於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試哥】評論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一.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有權利受損時,行政法上就權利之保護,其學理上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前者係人民訴請撇銷除去違法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爭訟之問題;後者則是請求填補該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為國家賠償之問題。二.就「第一次權利保護」而言,若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而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如公權力行為不合法,即由行政法院撤銷或確認之,學理上稱之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此種權利乃係基於憲法第16 條之人民訴訟權保障,其功能在於「權利侵害的排除」。而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若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 條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
【ミヤザワ】評論
(一)第一次權利保護:為訴願、行政訴訟以及類此之侵害排除制度。指被害人民對違法公權利之侵害欲請求救濟,則應透過訴訟制度或其他類似制度先行排除該侵害,以回復人民之權利。即若能透過一般的救濟途徑即排除基本權利侵害,則應透過較有效率之方式排除侵害,不應至權利已難以回復始尋求救濟。(二)第二次權利保護:在無法透過第一次權利保護滿足救濟的需求時,應透過賠償或補償之方式填補已經發生之損害。作用於具體制度上,乃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制度之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