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考試哥】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中華電信公司因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調降其固網費率,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項程序尋求救濟?(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毋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評論內容】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不服該會依廣電三法及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於107年6月15日生效。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於107年6月15日後提起爭訟救濟程序者,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中華電信公司因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調降其固網費率,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項程序尋求救濟?(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毋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評論內容】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不服該會依廣電三法及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於107年6月15日生效。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於107年6月15日後提起爭訟救濟程序者,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中華電信公司因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調降其固網費率,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項程序尋求救濟?(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毋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評論內容】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不服該會依廣電三法及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於107年6月15日生效。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於107年6月15日後提起爭訟救濟程序者,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8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採職權調查主義,不受當事人意思之拘束 (B)證人得向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C)需兼顧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 (D)機關要求第三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A)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職權主義)

(C)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B)第 53 條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D)第 40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要求當事人或必要第三人提供必要資料不需支付費用給予當事人或第三人

【評論主題】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 及工作權 (B)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停約抵扣規定,違

【評論內容】不收費給大家參閱(A)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B)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均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不符,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C)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9 關於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須為合法公權力措施 (B)適用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C)當事人無須構成特別犧牲 (D)原公權力措施得預見其附帶違法侵害效果

【評論內容】「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一.人民若受公權力侵害,而有權利受損時,行政法上就權利之保護,其學理上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前者係人民訴請撇銷除去違法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爭訟之問題;後者則是請求填補該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為國家賠償之問題。二.就「第一次權利保護」而言,若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而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如公權力行為不合法,即由行政法院撤銷或確認之,學理上稱之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此種權利乃係基於憲法第16 條之人民訴訟權保障,其功能在於「權利侵害的排除」。而人民在行使第一次權利保護後,若仍有損害,得依憲法第24 條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學理上稱之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其功能在於「既成損害之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