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貝利】評論
釋字第 342 號(民國 83年4月8日)理由書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立法院行使職權之程序,憲法雖未詳加規定,惟其審議法律案,須依議事規範為之,而議事規範係由立法院組織法、議事規則及議事慣例等構成,與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國會所享有之自律權,並無二致。立法院於審議 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
【yl】評論
相關題型: 8 國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於國會議員及議事之管理,應依據下列何項原則? 答案:B (A)司法審查原則 (B)國會自律原則 (C)國會免責原則 (D)國會特權原則 102年 關稅移民 關務人員考試-關務特考三等考試..........................................................80.經總統公佈之法律,若其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是否有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答案:D(A)釋憲機關不得審查立法過程 (B)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自然無效 (C)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D)立法瑕疵明顯重大,釋憲機關得宣告該法律無效 公職◆憲法- 93 年 - 九十三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