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第27條(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其費率等)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吳宗宏】評論
燃料使用費阿,乖乖讓我背起來吧,每次都錯...
【Wen Xuan Xie】評論
加油!你可以的~~!!
【Cat Kao】評論
跟收錢有關的事,好像都很難自己一個部會決定,總要會來會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