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傑】評論
當選無效屬於 民事訴訟 故為普通法院
【Ally】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6 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米花】評論
【C】9. 有關公職人員當選無效之訴訟,係屬於: (A)憲法訴訟 (B)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刑事訴訟〔92 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