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評論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鄭國】評論
甲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97141346】評論
樓上解釋的很好,我試著將其解釋的更白話一點(有誤請指正):(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錯誤如樓上所述,需要沒有權限之人利用使他人有誤認的同一性才可以成立本罪。縱使認為員警有此權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已經是偽造公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已被吸收(類似於殺人行為其實成立殺人罪跟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但殺人已經吸收後兩罪構成要件)。(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錯誤湮滅罪證罪,依通說(林山田),被湮滅之罪,原則上指竊盜、搶奪等罪。本題是酒駕,不適用。(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錯誤同C選項之解釋。如果知道A選項錯的原因,並能修正,就知道B選項是正確答案了。
【莫默兒】評論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