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羽】評論
典權和普通地上權都是直接使用土地的用益物權但區分地方權可延伸到地上和地下.
【airforce1】評論
所以區分地上權不是用益物權嗎
【Lion Tsai】評論
是用益物權 但已然是 〔存在於立體空間〕的概念因此對普通地上權沒有妨害
【Damaris】評論
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不動產所有人在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不得再設定與典權之占有、使用、收益相衝突的權利;如:地上權、農育權。例外於先設定之用益物權人乙同意受限制之情形,得設定區分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5立法理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9號解釋則明白指出,在不妨害典權範圍內,不動產所有人得已設定典權之同一不動產,再為他人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