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 will show 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工會法第4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雇主未給予工會理、監事一定時數之公假 :處2-10萬罰鍰(B)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財務報表資料者 :處3-15萬罰鍰(C)工會理事、監事,因執行職務致他人權益受損 :工會應負連帶責任(D)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處6-30萬、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