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8 條(選舉無效之訴)I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II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當選無效之訴)I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
【whappy501】評論
★★★2022★★★★★ ...
【C17】評論
(A)當選票數不實,足以改變選舉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