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曙光】評論
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其意涵有二: 1. 行政機關之權限原則上不受其它機關之侵越。 2.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它機關。但亦有例外而發生權限變更或管轄權移轉之情形;如委任、委託與委辦。
【陳仕賢】評論
請問委託跟委辦怎分別呢??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請趕快找本行政法課本好好念哦!這很基本耶
【Cindy Hsu】評論
委任:上對下委託:無隸屬關係委辦:委由自治團體(地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