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維之】評論
不懂,只看到國賠法第9條最後,不能確認找誰賠就找上級機關。
【林紹恩】評論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小悠】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換言之,以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