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我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其得申請歸化要件之一為:
(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B)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270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C)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2天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D)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200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2年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2563
統計:A(640),B(29),C(9),D(1),E(0)

用户評論

【用戶】TeWen Ke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I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II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