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 (a)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其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之不動產不在此列; (b)關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並不代表派遣國而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繼承事件之訴訟; (c)關於外交代表於接受國內在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之專業或商務活動之訴訟。 二、外交代表無以證人身分作證之義務。 三、對外交代表不得為執行之處分,但關於本條第一項(a)、(b)、(c)各款所列之案件,而執行處分複無損於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權者,不在此限。 四、外交代表不因其對接受國管轄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國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