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7】評論
除國家外,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可將公法人分為兩類符合條件要素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分類舉例地方公法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其他公法人農田水利署而本題符合條件為(甲)直轄市、(丁)鄉鎮(市)公所
【lain13413】評論
本題為地方公法人性質之團體共有二項:(甲)直轄市、(丙)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一、(丙)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二、(丁)鄉(鎮、市)公所為鄉(鎮、市)之行政機關: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甲)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2項規定,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三、(戊)農田水利署現為三級【行政機關】:依109年發布施行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規定,農田水利署現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性質為行政機關,已非公法人。四、【釋字467】公法人種類:(一)、 國家(二)、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1.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2.具有【自主組織權】(三)、 其他公法人:1、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2、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3、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四)、86年修憲後,【省】之地位:1、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2、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3、立法機關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之授權制定法律,其未規劃為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自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努力向上!當教師!!!】評論
(甲)直轄市、(丙)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公法人。(戊)農田水利署---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