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列何者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曾犯故意殺人,經判決罪刑確定
(B)曾犯詐欺取財,經判決罪刑確定
(C)曾犯恐嚇取財,經判決罪刑確定
(D)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決罪刑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小頭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