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聖瑋】評論
行政程序法§73條:第一項:補充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獲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厲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第二項: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74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第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後段略) 行政程序法§75:不特定人送達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78:公示送達第一項: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好麻煩】評論
公告=不特定人 公示=特定人
【蔡明楨】評論
舉例 公示送達王永春君等8人納稅義務人土地增值稅應受通知文件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公告日期:102.09.25發文字號 :北稅土字第1023095655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表列應受送達人因他遷不明,致上開應受通知文件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旨揭通知文件,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公示送達期間,請各應受送達人逕向表列洽領地點領取該等文件。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瞎掰記憶法補充送達:當事人不在,請菲傭代收留置送達:當事人拒領寄存送達:對方是流氓又養狼公告:不特定人、全國老百姓都知道公示送達:特定人、不知道當事人住哪、治外法權、人在北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