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評論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Cathy】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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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la】評論
一、假扣押※第293條(假扣押之要件)Ⅰ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Ⅱ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第294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假處分(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Ⅰ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 得聲請假處分。(台中高等行院94全31裁定) ※台中高等行院94全31行訴法所稱假處分,分為「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二種。按「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之立法理由,係在於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