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庭維】評論
妨害衛生之物品: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4條 (化妝品)不良醫療器材:藥事法23條 (醫療器材)
【張凱越】評論
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 24 條妨害衛生之物品: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二、來源不明者。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第 17 條 來源不明之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者。二、提出之來源經查證不實者。三、標籤、仿單未刊載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或地址者。
【吳培楷】評論
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害人體健康者。三、超過有效期限間或保存期限者。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