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萊意】評論
藥事法第 71 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5 條: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化粧品或化妝品色素必要時可價購,藥品不必
【Yoyo】評論
D: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5條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抽查或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