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6000 萬股,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3000 萬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145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2100 萬股,皆非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之所得股份。今 B 公司欲召開股東會討論董事全體解任案,設 A 公司與B 公司皆知悉其相互投資之事實,試問 A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股份總數最高限額為多少?
(A)1450 萬股
(B)2100 萬股
(C)1000 萬股
(D)3000 萬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2),B(0),C(2),D(1),E(0)
用户評論
【tony789r】評論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ckvhome】評論
A公司(投資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股份總數=不得超過B公司(被投資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1/3(即1000萬股(=3000萬*1/3)(參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