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NIKI】評論
參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A.B)直轄市、縣市以二層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