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分層級設機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三層級為限
(B)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
(C)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名稱為隊、所、中心
(D)所屬機關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名稱定為調解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183
統計:A(36),B(830),C(86),D(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台灣有哪些直轄市 市 縣轄市、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

用户評論

Wendy】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NIKI】評論

參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A.B)直轄市、縣市以二層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