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中華民國憲法所設計之地方制度為何?
(A)省(市)、縣(市)、鄉(鎮、市)、村(里)
(B)省(市)、縣(市)、鄉(鎮、市)
(C)省(市)、縣(市)
(D)縣(市)、鄉(鎮、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8224
統計:A(20),B(102),C(830),D(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憲法第111條、行政罰的種類

用户評論

【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並無規範「鄉鎮市」之層級

【用戶】108國考-加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節 省第 112 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第 113 條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三 省與縣之關係。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第 114 條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第 115 條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

【用戶】莫忘初衷

【年級】大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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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104上榜-繼續高考!!

【年級】高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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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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