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用戶】Love W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 (以下稱縣 (市)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以下稱鄉 (鎮、市)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 (以下稱村 (里) ) 以內之編組為鄰。第 .....看完整詳解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用戶】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鄰之編組與調整辦法,由內政部訂定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B)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2項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 (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 (鎮、市)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可由縣(市)政府提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逕行核定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2項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可由行政院逕行變更 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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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鄰之編組與調整辦法,由內政部訂定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B)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2項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 (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 (鎮、市)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可由縣(市)政府提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逕行核定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2項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可由行政院逕行變更 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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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 (以下稱縣 (市)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以下稱鄉 (鎮、市)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 (以下稱村 (里) ) 以內之編組為鄰。第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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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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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鄰之編組與調整辦法,由內政部訂定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3項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B)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2項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 (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 (鎮、市)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可由縣(市)政府提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逕行核定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2項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可由行政院逕行變更 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