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設若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擬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而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時,依法應經何者核准後,始得辦理?
(A)經由行政院核准
(B)經由內政部核准
(C)經由各該縣市政府核准
(D)經由各該鄉鎮市公所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6848
統計:A(28),B(56),C(329),D(4),E(0)

用户評論

Ennis Jang】評論

13.a-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c-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d-有效

orz1023】評論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核准後辦理。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依第一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均不補選。

Diu】評論

第83條之1(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調整)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