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臨】評論
101年8月8日修法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jaxpon小兔兒】評論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新修:3330萬
【mumuchu】評論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108地特上榜,續拚高考】評論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
【黃金獵犬】評論
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如下:1.個人綜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