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xpon小兔兒】評論
103年6月4日修正第108條,於104年度實行§108: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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