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用航空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月4日第49條(法人組織之民航運輸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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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月4日 第49條(法人組織之民航運輸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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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月4日 第49條(法人組織之民航運輸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