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郁姍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用戶】陳品彤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七條: 共同生活戶內,口之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