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曾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 第9條 第5項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