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錯就是沒有準備好】評論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n 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n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n 與原核定數量不符。n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汽車行駛有下列何種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 請換領牌照或改正--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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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