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ly】評論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準則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項所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