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刑法 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 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B)罰鍰- 行政罰(C)沒入- 行政罰 (D)拘留- 行政秩序罰
【夏天】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阿明】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Markwuintw】評論
刑罰及行政罰相似比較表格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