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具有著作權之貨品本來即不得主張七天猶豫期間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2.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出七個通訊交易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以及不適用的原因: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報紙、期刊或雜誌。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