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7.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A)O(B)X修改成為17.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A)O(B)X
【chanru1967】評論
三十日
【蔡曉婷】評論
所以是15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