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C Hu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41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0.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 (A)金錢補償 (B)回復原狀 (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 (D)代履行其他義務〔94行警〕修改成為30.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 (A)金錢補償 (B)回復原狀 (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 (D)代履行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