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計算
【Falala Huang】評論
這是郵政法規才對
【tailensue】評論
打錯字---時間
【Chris】評論
郵政法第32條(不得以毀損、損失論之事由)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