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丙結婚後經再審判決廢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僅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與甲結婚,甲、乙之婚姻與甲、丙之婚姻均有效存在
(B)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乙之婚姻與甲、丙之婚姻均有效存在
(C)若僅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與甲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乙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視為消滅
(D)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丙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traveler-修煉中】評論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988條之1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