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關於詢(訊)問被告時應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製作筆錄詢問被告時應告知被告上開權利
(B)犯罪嫌疑人之地位已形成時即有告知之義務
(C)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權利
(D)警察逮捕被告而尚未正式製作筆錄前尚無告知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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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D)警察逮捕被告而尚未正式製作筆錄前X尚X無X告知之義務→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即應有上開規定之準用→準用同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告知事項  下列關於詢(訊)問被告時應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O(A)警察製作筆錄詢問被告時應告知被告上開權利O(B)犯罪嫌疑人之地位已形成時即有告知之義務O(C)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權利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9年台上字第 1893 號 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要  旨: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所享訴訟保障權內容之一。國家調查機關對於此等訴訟基本權,應於何時行使告知之義務,攸關犯罪嫌疑人利益之保護甚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同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告知事項及第一百條之一錄音、錄影之規定,俾犯罪嫌疑人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程序之公平,並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此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行遵守實踐之法定義務,於其製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時固不論矣;即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之後,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即應有上開規定之準用,而不能侷限於製作筆錄時之詢問,以嚴守犯罪調查之程序正義,落實上開訴訟基本權之履踐,俾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於拘捕時應受告知權利之精神相契合,並滿足擔保此階段陳述任意性之要求。如有違反,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