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B)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 2 年 後始生效力
(C)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不生效力
(D)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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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雪莉】評論
保險法第109條: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A無兩年)2.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B C)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