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u-yu Chen】評論
若依法規規定而言~校內"評估"比較傾向特教老師的專業工作~不是特推會專責~~~而特推會比較傾向處理校內初篩或疑似生提報這個部分...(以上為個人粗估的部分~歡迎指正~~)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 導等相關事項。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儒儒儒】評論
(A)特教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