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關於民國九十八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下面哪一項描述是正確的?
(A)特教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百分之四
(B)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資優教育
(C)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需具特殊教育三十學分以上
(D)特教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百分之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2046
統計:A(66),B(15),C(47),D(15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行政的研究典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特殊教育法第27條

用户評論

Fang tzu wu】評論

(A)特教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百分之四點五(B)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 (C)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需具特殊教育三學分以上

阿萱】評論

第 9 條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