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詠琳】評論
於民國97年5月23日起 結婚需雙方登記
【Rock】評論
離婚,法院會通知戶所為什麼公證不會?那多跑一趟公證的意義是?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結婚以登記為要件,並不需去法院公證,結婚當事人須雙方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熊狀圓】評論
公證僅作成公證書,仍須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結婚書面之公證,結婚之男女當事人應偕同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並在結婚書面上簽名。請求人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提出各該文件:一、未成年人而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者,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允許 之證明文件。二、外國人、外國軍人,依其本國法須經核准始得結婚者,其本國主管長 官核准結婚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如係境外出具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公證人應詢問結婚當事人有無結婚之真意,並說明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公證書註記前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