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第2點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治安顧慮人口: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 (二)記事人口:依法令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1.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登記、報到之加害人。 2.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實施查訪之相對人(加害人)。 (三)一般人口: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以外之人。 (四)諮詢對象:須定期聯繫拜訪之村(里)鄰長、守望相助隊人員、社區(大樓)保全(管理)人員、各級民意代表與其他熱心為民服務及維護地方治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