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君】評論
台北地方法院86年勞訴字第64號判決即表示:「雇主以工作規則單方對於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時,原則上固不受允許,但如不利益變更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時,亦能拘束反對變更之勞工。特別是對工資、退休金等重要的權利、勞動條件為不利益變更時,更須具備『高度之必要性』,於具體事件中,應考慮企業經營狀況之低迷、經營環境是否惡化至改革薪資制度有其必要性、變更後對勞工經濟上不利益之程度、相關其他待遇之改善等一切情狀」。
【郵便局™の瑋】評論
(一) 查工作規則之修改,如認僅屬雇主之權限,勞工全無拒絕之權利,未免忽視勞工權益;反之,若認工作規則不利益之變更,非經勞工同意對勞工全不生效力,將造成勞動條件不統一及雇主經營管理上之困難。自應認雇主仍得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單方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除此之外,即應獲得已有既得利益勞工之同意,以兼顧勞工之權益保障及雇主之經營管理。(參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二) 按雇主訂定規範員工之工作條件之工作規則,既為雇主為統一工作條件及服務規律所訂定,依現今社會之情形觀之,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決定,已成為...
【Aimee Kung】評論
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Key word是"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