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Liz Tseng】評論
分 (法定代理人) vs (意定代理人)
【莫忘初衷】評論
我覺得最佳解有個觀念大家要釐清雖然說死亡是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被繼承人沒死亡就沒有後續繼承的問題沒有錯,但是『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重點不在被繼承人死了沒,而在於繼承人的繼承權被侵害了。ex: 在台灣的A父,有一子B,B在國外念書,而A父在台灣有一乾兒子C (這裡的乾兒子,是民間的一種習慣,不是民法上的養子 ) ,而後A死亡留下1000萬財產,沒有繼承權的C獨自佔有A的遺產,而B回國後才知悉,這時候B就可以向C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因為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是B,這時候B的繼承權被侵害了。
【Melody】評論
記:<繼承開始前....所主張的一律無效!不能主張任何權利!(人沒死你主張個鬼噢!!!)[有錯請改正!或許有例外但我不想記太多~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