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 Yang Che】評論
第十三條 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 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 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內之 學校派員輔導。
【黃薇諭】評論
D為什麼不行呢???
【May Hu】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91.04.15) (本法已刪)第13條 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除依強迫入學條例(A)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接受(B)安置之學校應邀請其家長參與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其計畫內應載明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並經其(D)主管鑑輔會核准後實施。
【Never Give Up】評論
特殊教育法 102年最新修訂 第2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