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非警察職權?
(A)搜索、扣押
(B)查證身分、鑑識身分
(C)蒐集資料
(D)保管、銷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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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表格整理對人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對物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對處所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其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觀念解題:(A)搜索、扣押→刑事偵查作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仍是行政作為16.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非警察職權?(A)搜索、扣押(B)查證身分、鑑識身分(C)蒐集資料(D)保管、銷毀

gogoro】評論

搜索、扣押為對物之強制處分警職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