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憲法人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 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
(B) 公務員懲戒標準,得由行政機關訂定
(C)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在構成要件與效力上並無不同
(D) 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得先令停職,但於訴訟確定後方得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5147
統計:A(28),B(104),C(201),D(13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530

用户評論

林蘭蕙】評論

釋491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D) 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得先令停職,但「免職處分」於訴訟確定後方得執行

Inspiration】評論

給2F:題目是要選正確的選項喔!

不是小孩】評論

釋字第 491 號 n n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