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八條 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聲明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相關規定,以資規範。